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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申請護照
晶片護照照片規格 

晶片護照照片範例

 

一般人民(年滿14歲或未滿14歲已請領身分證)效期為10年

工作天(不包含六日) 費用
5 1600
4 1900
3 2200
2 2500
1 2800
  • 首次申辦護照

  1. 身分證正本及正、反面影本各乙份
  2. 白底彩色照片二張
  3. 18歲以下者須備父或母或監護人之身分證正本及正、反面影本各乙份
  4. 人別確認(需先至戶政事務所辦理)
  • 申換護照

  1. 身分證正本及正、反面影本各乙份
  2. 白底彩色照片二張
  3. 18歲以下者須備父或母或監護人之身分證正本及正、反面影本各乙份
  4. 未逾期護照
  • 遺失補發

  1. 身分證正本及正、反面影本各乙份
  2. 白底彩色照片二張
  3. 18歲以下者須備父或母或監護人之身分證正本及正、反面影本各乙份
  4. 國內護照遺失申報表正本
  5. 國外遺失護照者須備入國證明書及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

 


首次申辦護照孩童未滿14歲且未請領身分證 效期為5年

工作天(不包含六日) 費用
5 1200
4 1500
3 1800
2 2100
1 2400
  • 首次申辦護照

  1. 含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正本並附繳影本乙份或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影本乙份
  2. 白底彩色照片二張
  3. 父或母或監護人之身分證正本及正、反面影本各乙份
  4. 人別確認(需先至戶政事務所辦理)
 
  • 申換護照

  1. 含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正本並附繳影本乙份或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影本乙份
  2. 白底彩色照片二張
  3. 父或母或監護人之身分證正本及正、反面影本各乙份
  4. 未逾期護照
 
  • 遺失補發

  1. 含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正本並附繳影本乙份或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影本乙份
  2. 白底彩色照片二張
  3. 父或母或監護人之身分證正本及正、反面影本各乙份
  4. 國內護照遺失申報表正本
  5. 國外護照遺失須備入國證明書及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

尚未履行兵役義務男子  效期為5年

工作天(不包含六日) 費用
5 1200
4 1500
3 1800
2 2100
1 2400
  • 首次申辦護照

  1. 身分證正本及正、反面影本各乙份
  2. 白底彩色照片二張
  3. 未婚且未滿18歲者須父或母或監護人之身分證正本及正、反面影本各乙份
  4. 人別確認(需先至戶政事務所辦理)
  5. 兵役證件(請往下參閱「接近役齡男子、國軍人員、後備軍人申請護照說明書」)
  • 申換護照

  1. 身分證正本及正、反面影本各乙份
  2. 白底彩色照片二張
  3. 未婚且未滿18歲者須父或母或監護人之身分證正本及正、反面影本各乙份  
  4. 兵役證件(請往下參閱「接近役齡男子、國軍人員、後備軍人申請護照說明書」)
  5. 未逾期護照
  • 遺失補發

  1. 身分證正本及正、反面影本各乙份
  2. 白底彩色照片二張
  3. 未婚且未滿18歲者須父或母或監護人之身分證正本及正、反面影本各乙份
  4. 兵役證件(請參閱「接近役齡男子、國軍人員、後備軍人申請護照說明書」)
  5. 國內護照遺失申報表正本
  6. 國外護照遺失須備入國證明書及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
※檔案下載:
1.國內護照遺失申報表正本.doc
2.接近役齡男子、國軍人員、後備軍人申請護照說明書
  1. 男子自16歲之當年元月1日起至屆滿36歲當年12月31日止(年次算),均為適用對象。
  2. 持外國護照入國或在國外、大陸地區、香港、澳門之役男,不得在國內申請換發護照。但護照已加簽僑居身分者,不在此限。
  3. 兵役身分之區分及應繳證件如下:
    1. 「接近役齡」是指16歲之當年元月1日起,至屆滿18歲當年12月31日止;免附兵役證件。
    2. 「役男」是指19歲之當年元月1日起,至屆滿36歲當年12月31日止;未附兵役證件者均為役男。
    3. 「服替代役役男、有戶籍僑民役男」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4. 「國民兵」檢附國民兵身分證明書、待訓國民兵證明書正本或丙等體位證明書(驗畢退還)。如身分證役別欄有載明役別者,免附。
    5. 「免役」者檢附免役證明書正本(驗畢退還)或丁等體位證明書(不能以殘障手冊替代)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或鄉(鎮、市、區)公所證明為免服兵役之公文。如身分證役別欄有載明役別者,免附。
    6. 「禁役」者附禁役證明書。※具有以上六項身分之一之申請人請於送件前,先至內政部派駐本局之兵役櫃檯審查證件並於申請書上加蓋兵役戳記。
    7. 「後備軍人」依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15條第3項規定「初次申請出境,除依一般申請出境規定辦理外,應同時檢附退(除)役證件向國防部後備司令部派駐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人員辦理」,故需檢附退伍令正本(驗畢退還)。如身分證役別欄有載明役別者,免附。
    8. 「國軍人員」(含文、教職,學生及聘僱人員)檢附國軍人員身分證明正本,並將正、反面影本黏貼於護照申請書背面,正本驗畢退還。
    9. 「轉役、停役、補充兵」檢附轉役證明書、因病停役令或補充兵證明書等相關證明文件正本(驗畢退還)。如身分證役別欄有載明役別者,免附。※(g)、(h)、(i)項申請人請於送件前,先至國防部派駐本局之兵役櫃檯審查證件並於申請書加蓋兵役戳記。
  4. 上列申請人因退伍或身分變更後,所持護照註記頁上之「持照人出國應經核准」及「尚未履行兵役義務」戳記,應經國防部或內政部派駐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各辦事處之兵役櫃檯審查並註銷戳記。應備文件請逕洽國防部或內政部派駐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各辦事處之兵役櫃檯。